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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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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县纪委近期通报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大方县安乐乡岩脚村违规发放补贴问题
2014年3月,根据安乐乡林业站站长安和林(另案处理)的安排,时任岩脚村支部书记杨烈琼、村委主任尚春燕将岩脚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的9309元作为村干部务工补贴和护林员工资发放,其中村干部每人1000元,村护林员每人300元。2018年7月3日,大方县安乐乡纪委分别给予杨烈琼、尚春燕党内警告处分。
大方县达溪镇聚河村村委副主任李放华向他人索要礼金问题
2016年12月,达溪镇聚河村河坝组精准扶贫户李某某在聚河村村委会找李放华咨询特惠贷事宜时,李放华以“聚河村距离政府较远,要花费油费”为由,向李某某索要礼金。李某某现场拿了500元现金给李放华。直到2018年5月18日,达溪镇党委巡察组到聚河村开展巡察工作时,李放华才将收受的500元礼金退还给李某某。2018年6月29日,大方县达溪镇纪委给予李放华党内警告处分。
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新铺社区党支部书记刘兴联违规收受礼金问题
2015年10月,刘兴联将新铺社区副主任黄梅上报的黄某某、刘某某两户危房改造农户上报到顺德街道办事处。2016年1月,在得知黄某某、刘某某两户的危改补助款到账后,刘兴联多次安排黄梅通过电话向黄某某、刘某某两户分别索要礼金6000元。2016年2月1日,黄某某、刘某某两户分别拿出6000元,共12000元给刘兴联和黄梅,其中,刘兴联分得8000元,黄梅分得4000元。2018年7月3日,大方县顺德街道纪工委给予刘兴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8000元退还群众。
大方县财政局顺德分局工作人员张静违规送给他人礼金问题
2013年6月,大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局长吴维举将猫场财政分局工作人员张静抽调到大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工作。2013年12月,张静为感谢吴维举帮忙将其抽调至大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工作,在吴维举办公室送给吴维举6800元现金。2018年7月21日,大方县监察委员会给予张静记过处分。
大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工作人员王凤群违规送给他人礼金问题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王凤群带着1万元现金到大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赵齐全的办公室,委托赵齐全送给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局长吴维举,请吴维举帮忙将自己调到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工作。之后,赵齐全在吴维举办公室将该1万元现金送给吴维举,并请其帮忙把王凤群调到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工作。2018年7月21日,大方县监察委员会给予王凤群记过处分。
大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工作人员代维杰违规送给他人礼金问题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在大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办公室工作的代维杰到吴维举的办公室,送给吴维举5000元现金,请求其帮忙调换自己的工作岗位。之后,吴维举将代维杰从局办公室调整到征拆一组工作。2018年7月21日,大方县监察委员会给予代维杰记过处分。
大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工作人员宋丽琴违规送给他人礼金问题
2013年7月,在大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局长吴维举的帮忙下,大方县凤山乡政府工作人员宋丽琴被调到大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工作。2014年7月,宋丽琴为感谢吴维举将其调至大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工作,在吴维举的办公室送给吴维举5000元现金。2018年7月21日,大方县监察委员会给予宋丽琴记过处分。
   通报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纠正“四风”不能停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发挥好“头雁效应”,管好干部、带好班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和决心,按照劲头不松、力度不减,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的要求,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坚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突破,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切实做到越往后执纪越严,坚决防止“四风”回潮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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